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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局                        咨询电话    029-87036942

责任单位  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委托)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36825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杨凌示范区新桥路6号政务大厦438室(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假冒专利案件线索

办理材料   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涉嫌专利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2名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和证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使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适当。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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