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 正文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局

咨询电话   029-87036942

责任单位   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委托)

监督投诉电话  029-87036825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杨凌示范区新桥路6号政务大厦438室(法定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检查或举报等方式发现涉嫌专利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处罚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和证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使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适当。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信用中国(陕西):http://www.sxcredit.gov.cn/


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