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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杨凌示范区面向干旱半干旱地区开展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实施农民技术职称认定工作,努力培养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打造“杨凌农科”培训品牌,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由示范区科技局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杨凌职业农民培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认定、审验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民技术职称是农民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反映,分为农技员、农技师、高级农技师三个等级。技术职称的认定,以技术水平、工作实绩、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职称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申请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目前从事农业生产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农技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统地参加过农业科技培训,从事农业生产实践3年以上,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三)在农业生产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较好。

第六条  农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技员职称2年以上,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专业工作;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技员开展工作;

(三)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在农业生产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第七条  高级农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统的接受过2年以上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获得农技师职称2年以上,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三)了解本专业的技术发展动态,能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推广示范计划,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第八条  有突出贡献,并符合高等级农民技术职称条件的人员,通过考核,可以破格认定技术职称等级,不受认定年限限制。

 

第三章  职称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农民技术职称的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员须填写《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各类奖励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个人工作业绩的实证材料。

(二)资格初审。由培训组织单位或杨凌职业农民培训分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资格审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考试由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笔试卷从题库中抽取,操作、面试组织专家作为考官打分。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农技员只进行笔试,农技师、高级农技师分理论笔试和操作面试两个环节,成绩各占50%。

(五)组织审定。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审定综合成绩,颁发《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证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具有杨凌农民技术职称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杨凌示范区组织的农业新技术培训,优先承担新品种、新工艺的实验、示范任务。

(二)优先推荐到国内外农业园区、农业企业或生产单位从事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指导与技术推广活动。

(三)纳入杨凌农科技术服务平台,参与面向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术劳务输出。

(四)在农业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取得重大社会效益者,杨凌示范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具有杨凌农民技术职称人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各种农业科技培训,不断提升农业技术能力。

(二)在生产实践中带头应用先进技术,在当地做出示范。

(三)发挥“传帮带”作用,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帮助群众致富。

(四)在农业技术服务中注重技术规范和服务态度,主动维护“杨凌农科”品牌。

(五)自觉接受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信息发生变化及时报告更新,证书有效期满按时审验。

 

第五章  技术职称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录入杨凌农科培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十三条  杨凌农民技术职称有效期3年,超过有效期6个月未审验的,须重新申请认定。证书审验时须提交本人3年期间接受各地各级农业技术培训及从事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填写《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审验信息表》,交回原职称证书。

第十四条  有效期满未按要求审验职称证书的人员信息,将在杨凌农科培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公告后相关人员不得再以具有杨凌示范区农民技术职称的身份对外开展服务,否则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杨凌职业农民培训管理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