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推进技术创业的若干意见》(杨发〔2011〕9号)的文件精神,集聚示范区创新创业要素,推进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提升示范区自主创业能力,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示范区的内生发展,根据中央和陕西省有关政策,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如下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杨凌示范区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示范区大力推进技术创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面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二条 共享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共享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示范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示范区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共享平台围绕示范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区内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共享平台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示范区科教发展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共享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共享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共享平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共享平台的实施和日常运行。
第五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1.负责制定共享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共享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共享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4.负责制定共享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5.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委托示范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示范区财政局
1.负责审批共享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
2.检查、监督共享平台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3.会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组织对共享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4.会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制定共享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部门共享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组织共享平台自身建设,指导共享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3.负责协调共享平台依托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共享平台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共享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团队精干高效、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基础研究、高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
(三)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服务任务的能力;
(四)具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基础;
(五)能够提供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第七条 共享平台一般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填写《杨凌示范区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认定申请表》,上报杨凌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纳入杨凌示范区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中,享受杨凌示范区鼓励技术创业优惠政策,授予“示范区技术创业资源共享平台”牌子。
第八条 共享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四章 共享平台的管理
第九条 共享平台固定人员费用、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费用等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
第十条 共享平台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的研发、检验和检测等服务,按照单位内部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的,示范区按照其所收费用的1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共享平台研究人员与创业项目和团队结合,解决实际技术难题,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研发成果和专利专著、论文、专利、研究成果等应署共享平台的名称。
第十二条 共享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学道德建设,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共享平台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共享平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评估优秀者给予奖励,优先推荐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省平台环境建设项目;评估较差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共享平台资格。该依托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其主管部门在两年内不得再推荐中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共享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共享平台资格:
(一)共享平台拒绝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研发、检验和检测等服务;
(二)对创业者和企业未按照单位内部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存有谎报为创业者和企业服务收费总额,套取示范区财政补贴;
(四)无故不接受示范区科教发展局或主管部门对共享平台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2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