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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类项目推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广局

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类项目推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省级科技类项目推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制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科技类项目推荐管理实施细则》


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广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省级科技类项目推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技类项目推荐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有关规定,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科技类项目具体包含如下:

(一)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两链”融合重点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含秦创原总窗口“四链”融合项目、秦创原产业创新聚集区“四链”融合项目),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含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定向委托项目和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等。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合同双向补贴计划、“科学家+工程师”计划和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

(四)创新能力支撑计划: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项目、外国专家服务项目、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青年科技新星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等。

(五)其他科技类项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杨凌示范区科技创新和转化推广局(以下简称示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区内省级科技类项目的征集、受理、形式审查、推荐、实施监督与协助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科技类项目征集与推荐工作每年分批进行,示范区科技创新局在收到省级项目征集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征集通知应明确申报条件、推荐程序、指标分配、受理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示范区科技创新局在收到项目申报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研发基础、设备条件、科研团队、配套资金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材料不完善的项目,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予以补正。

第六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示范区科技创新局业务科室结合项目要求,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审核推荐:

(一)所报项目没有指标限制的,依据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度和真实性等因素,提出拟推荐项目意见,报示范区科技创新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系统推荐;

(二)所报项目有推荐指标限制的,依据项目申报条件、科技政策导向、单位科研能力、经济社会效益、产业带动预期效果等因素,择优提出拟推荐项目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组织评审。评审意见经示范区科技创新局会议研究审定后,予以书面推荐。

第七条  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未按程序填报、未按期完成材料补正、签章手续不规范、超期报送、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所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推荐。

第八条  示范区科技创新局按照省级科技类项目相关管理要求,协助做好项目答辩、现场考察、合同签订、实施监督与评估等后续跟踪与服务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科技创新局将省级科技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推荐的重要依据。对于因人为因素等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三年内不予推荐省级科技类项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示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