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杨凌示范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科技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28日
杨凌示范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示范区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业创新载体或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等方面服务,实现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示范区科技局负责对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示范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工作,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五条 示范区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专业管理服务团队运营,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体系,建立了服务对象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
(二)要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经常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三)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纳税、研发设计、科技中介、认证检测等线上线下服务。与不少于5家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每年组织不少于5次融资对接活动,参与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或创客不少于100家次。
(四)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须有提供给创新创业者共享的会议、洽谈、接待等非盈利性配套公共服务场地及免费的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五)入驻对象应是从事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入驻的创业企业不少于10家或活跃创客和团队不少于100人,经营项目均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创业企业要求成立在两年以内,主要研发、办公场所、注册地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创业团队入驻期间50%以上的研发时间应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并承诺项目孵化成功后在杨凌产业化。
(六)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按照管理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齐全。
第六条 示范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示范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示范区科技局常年受理,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审核。
(三)审核认定意见由示范区科技局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颁发“杨凌示范区众创空间”标牌。
第七条 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众创空间基本情况表。
(二)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机构设置与运行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专业管理服务团队情况。
(五)服务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须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公共服务场地情况。
(六)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服务活动情况。
(七)入驻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或创客情况。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及统计数据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
第三章 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及示范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和10万元一次性补助。众创空间具备示范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后,优先认定或向上级部门推荐,通过认定的,按照孵化器奖励补助的标准补差。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业创新服务,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并要按照规定自觉报送资料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对区内示范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年度绩效考评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1月31日前,各众创空间将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示范区科技局。众创空间的产权、场所面积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报告备案,绩效考评时对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认定不满一年的众创空间,只报送工作情况,不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2年考评不达标,是示范区级众创空间的取消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的则不再给予相关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示范区级众创空间称号,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