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创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示范区科技创新和技术创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服务的孵化器。
第四条 示范区科技局负责对示范区内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示范区级孵化器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 示范区级孵化器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示范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功能。
(二)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3000平方米,农业类专业孵化器还须具有面积不少于200亩试验土地、并配套完善的水电路基础设施。其中,在孵企业可自主使用面积不少于70%。
(四)有必要的公共服务场地。即: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会议室、展示室、接待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五)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要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起正常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等方面服务。
(六)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七)在孵企业入孵后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件。
(八)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按照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二)企业申请入孵时成立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三)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
(四)单一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有特殊需要的企业可适当增加。
(五)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六)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应由其本人担任。
第七条 示范区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示范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示范区科技局常年受理,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审核。
(三)审核认定意见由示范区科技局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颁发“杨凌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第八条 申请认定示范区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关于认定示范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二)《杨凌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1、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2、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孵化器机构设置与运行管理相关文件复印件。
4、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大专以上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5、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须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6、公共服务场地情况。如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7、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相关证明材料。
8、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9、在孵企业新增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11、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上年度上报的统计数据情况。
12、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13、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九条 已认定的示范区级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对初次认定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十条 示范区级孵化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孵化器要将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示范区科技局年审;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示范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示范区科技局对孵化器年度审核时,要对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复核,审核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对运行绩效突出的孵化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予以摘牌,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局将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 示范区级孵化器可参照国家级孵化器的有关标准,自行制定其毕业企业条件。毕业企业发展为示范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额度按照认定当年企业实际缴税额度的10%、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器应实行创业企业孵化期房租差异化制度,推动孵化器内企业流动,加速毕业进度。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五条 示范区科技局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予以项目支持。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和企业5万元奖励。对于在孵化器内建设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等项目,给予其平台年度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最多补贴40万元。
第十六条 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构建信息网络,加强资源共享,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与区内大学共同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在杨凌创业就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孵化器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