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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释放示范区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杨凌示范区设立种子孵化项目,支持处于初创期、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快速成长。现制定办法如下。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团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引进和市场开拓,并对项目基地的建设、评审评估、咨询等前期费用予以补助,实施期限2年。分为一般孵化项目和重点孵化项目。

第三条  种子孵化项目管理应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区科技局)负责种子孵化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示范区种子孵化项目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开发布征集通知,随时受理申报。

第六条  示范区种子孵化项目申报的主体为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七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团队认定后2年内、且不曾获得过示范区种子孵化项目资助;要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明晰、无归属纠纷;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或团队的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须提供近6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合作协议、用户意见等); 

(七)其它相关资料(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九条  示范区种子孵化一般项目立项额度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立项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示范区种子孵化项目采取分期资助的方式,在批准立项时和项目验收后,分别拨付80%和20%的项目资金。对技术创业服务机构资助,以后补助的形式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条  示范区种子孵化项目立项程序:

(一)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主体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一般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同步进行。

(二)现场考察。对项目实施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一般在项目评审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

(三)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申报领域或类别,提出评审专家名单,按照回避制度有关规定与专家签订书面承诺书。一般孵化项目按季度组织评审;重点孵化项目以路演的方式组织评审,每年不超过两次,立项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项。

(四)立项下达。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示范区科技局研究提出拟支持的项目意见,经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制发项目资助计划通知。

(五)办理手续。与受资助的团队签订《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示范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履行管理责任,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下拨项目经费、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积极配合示范区科技局的管理,接受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或发生资金挪用等严重违约行为的受资助团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示范区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合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中止或撤项申请,由示范区科技局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对擅自变更项目合同内容或停止项目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检查材料的,示范区科技局将中止或撤销项目实施,依法追缴已拨付的项目资金。承担项目的团队及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区各类科技项目,并纳入示范区信用系统。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示范区科技局将发布项目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验收申请。如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报告;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实施期年度财务报表或资金使用证明;   

(六)项目完成情况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核心指标; 

(二)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延期满3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没有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将终止合同、停止资助,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作出是否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的决定。承担项目的团队及其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示范区各类科技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示范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