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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示范区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提升示范区核心竞争力,实现示范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示范区实际,设立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区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来源

(一)示范区财政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工作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国内专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二)植物新品种授权资助;

(三)杨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

(四)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养工作资助;

(五)专利工作奖励;

(六)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示范区内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发明、创造、植物新品种开发;

(二)户籍在杨凌并常驻杨凌的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植物新品种开发;

(三)示范区内两所大学学生的发明、创造、植物新品种开发;

(四)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进行的关于杨凌地理标志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资助;

(五)以上知识产权资助对象须为当年申报受理的知识产权项目。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前资助”方式,国外专利实行“后资助”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经有关国家专利授权。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非职务发明的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确认证明;

(六)非职务发明的还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七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相关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资助额度

(一)通过代理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每件资助300元,国外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二)申请人自己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票据给予全额资助。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对象。

第十条 凡经过资助的专利技术在转让时,须报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植物新品种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植物新品种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植物新品种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授予品种权决定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品种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植物新品种受理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资助额度

(一)通过代理机构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每件资助3000元;

(二)申请人自己申请的,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的收费票据给予全额资助。

第十三条 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 凡经过资助的植物新品种在转让时,须报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四章 地理标志注册资助

第十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或有关中介机构受政府委托进行有关“杨凌”、“杨陵”等相关的地理标志注册、普通商标注册的,可获得本项资助。

第十六条 本资助将同时资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三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归管委会认可的协会或机构所有;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归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所有。本项资助将全额资助有关商标注册的查询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第五章 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养资助

第十八条 在示范区内开展公益性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单位,可适当获得本项资助。

第十九条 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考试合格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予以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条 参加国家农业部组织的全国植物新品种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考试合格并取得植物新品种代理人资格证书者,予以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在示范区内成立常设性的专利代理机构、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者,一次性资助5000元鼓励其开展工作,以促进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体系建立。

第二十二条 为使示范区知识产权工作稳步发展,加快与国际接轨,本项资金每年设立一定的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外出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组织和参加有关专利方面的交易会、展览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适当予以资助。

第六章 专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列入国家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以及陕西省各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的,酌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专利工作中做出重要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杨凌示范区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杨凌示范区专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比较完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年新增申请量3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年代理示范区内100件以上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资助

第二十八条 在示范区常设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知识产权的,免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

第二十九条 对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免费在杨凌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其提供专利查新服务。

第八章 申请程序

第三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示范区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按季度组织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及时下达资助和奖励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三)提供的材料不全或不真实。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节约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节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四条 示范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29日),原《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