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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创新创业团队的认定标准(试行)

一、技术创业主体一般为杨凌示范区内外从事创业活动的科研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在读和毕业的大学生、科技特派员个人或团队。

二、技术创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活动:

1、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创业主体对具有明晰的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应用;

2、对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

3、从事技术交易以及规划、设计、咨询、商贸等现代服务业活动的;

4、面向示范区创新创业团队、科技型企业等创业主体,提供咨询、代理、转化和培训等中介服务的。

三、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1、在杨凌创办、领办或协办的初创型中小企业、微企业、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具有明确的创业项目;

2、拥有稳定的创业队伍,具有确定的研发、中试、生产等经营场所;

3、一般应为1到2年的新注册法人单位。

四、技术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五、已列入招商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创新创业团队认定的创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