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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运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子孵化资金)是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为推动示范区技术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示范区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种子资金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专款专用、促进创业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孵化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范围、方式

第四条  种子孵化资金由示范区财政资预算安排。

第五条  种子孵化资金扶持对象为杨凌示范区内的初创型的技术创业小微企业和技术创业团队。

第六条  种子孵化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引进和市场开拓,项目基地建设、评审或评估、咨询等前期费用补助。重点支持以下三类技术创业项目:

1. 一般孵化项目: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孵化器、孵化基地或企业在研和开发的,成熟度较高、技术水平较高和市场开发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 重点孵化项目:对海外留学人员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有望带动示范区相关产业发展、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项目入驻示范区进行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3. 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创业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给予后补助。

第七条  种子孵化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技术创业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项目批准后,拨付60%的种子资金;项目期满通过验收的,拨付40%的种子资金。

第三章  种子孵化资金管理职责

第八条  种子孵化资金由杨凌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负责管理。设立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杨凌示范区种子孵化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副主任由示范区技术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成员为示范区财政局、科教发展局、农业局、创业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主要负责种子孵化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技术创业办公室负责种子孵化资金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1. 研究提出种子孵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负责种子孵化资金资助项目的审批;

2. 研究提出有关种子资金项目评估评审标准;

3. 制定种子种子孵化资金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种子孵化资金的年度资金预算和工作计划;

4. 负责种子孵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理,负责种子孵化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项目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申报种子孵化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理和验收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所属领域从专家库中聘请。 

第四章  种子孵化资金的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种子孵化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技术或产品属于国家和示范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2. 技术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销售渠道稳定可靠,项目投资回收快;

3. 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明晰,无归属纠纷;

4.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资产明晰,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申请种子孵化资金的技术创业团队或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种子孵化资金项目申请表;

2. 技术创业团队《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或团队的章程;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提供近三个月会计报表);

6.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合作协议、用户意见等);

7.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十四条  种子孵化资金审批按照随时受理、定期评审的原则,由技术创业办公室根据项目申请,对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种子孵化资金拟资助方案,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下达项目计划及首期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文件,下达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种子孵化资金资助项目参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技术创业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同一项目,种子孵化资金只支持一次。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的项目,由技术创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

1. 项目在科技成果产出、经济效益产出及研发投入等方面已完成合同任务,验收合格的,拨付种子资金的余款;

2. 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且种子资金使用合理的,同意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种子资金余款。

第五章  种子孵化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种子孵化资金设立转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技术创业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项目采取定期报表、抽查审计、绩效反馈等不同方式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孵化资金使用应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单位,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给予终止合同、停止资助的决定,并进行财政清算,追回资助、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