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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协、科技局,韩城市科协、科技局,各省级企事业单位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月29日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及《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深入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指依托陕西省境内法人机构设立,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应急等领域,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包括以下六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省科协牵头与省科技厅共同负责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考察认定和指导管理等工作。每批次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0家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条件。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法人单位,或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依托单位设有专项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家学者及专兼职队伍和科技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向公众公布开放信息、科普教育活动信息、展教资源更新情况等公共科普服务信息。

(七)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八)原则上已持续科普公共服务一年以上。

第五条分类认定标准。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分类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七条申报推荐。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填写《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设区市科协、科技局,省级企事业单位科协及其它有关单位负责受理申报并择优推荐,在申报表填写推荐意见后报省科协。

第八条认定程序。

由省科协、省科技厅根据申报及推荐情况对申请资料评审并实地抽检后认定命名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业务指导。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对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科普活动的业务指导职责。

全省各级科协、科技局及有关推荐单位要为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指导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科技之春”宣传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科普讲解大赛等科普活动。

第十条动态管理。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每五年认定一批。期间视情况进行补充认定。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从认定命名年份起截止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

为加强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科普服务能力,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及省科协、省科技厅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

各市区认定命名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采取备案制,必须向省科协、省科技厅报备。原则上,县级不认定命名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三条资格取消。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相关情况面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省科协、科技厅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协、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分类认定标准

陕西省科普教育基地分类认定标准

一、科技场馆类

1.设施条件

(1)室内展教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80天。

(2)积极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3)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4)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5)每年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

(6)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

(7)建有专门的科普网站。通过各种媒介持续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展教器具等,具有一批质量好、传播广的优质原创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

(1)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80人。

(2)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以及多媒体等,并根据本单位最新科研、重大科技工程成果、国内外科技前沿发展以及经典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

(2)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培育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思维和工程思维,宣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涵养优良学风。

(3)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4)每年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5)利用本单位特色优质科教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高质量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种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参与本基地科普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2)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三、“三农”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并根据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科技前沿发展和相关社会热点及时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50天,能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

(2)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劳动精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树立相信科学、和谐理性的思想观念,推广普及农业科研成果,培育健康文明乡风,培养农民群众文明生活、科学生产和科学经营能力。

(3)积极开展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开展针对欠发达地区农民群众的科普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4)每年承接青少年农业实践(实习)等活动不少于2次。

(5)制作并传播高质量农业科技、农耕文化、农民生活、农村环境相关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5人。

(2)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四、企业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区域面积(不含厂房)不少于200平方米。

(2)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互动体验设备、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并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或行业装备和技术升级迭代历史,及时更新扩展展教内容。

2.科普服务

(1)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

(2)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推广现代化生产技术与工艺,传播先进的管理思想,展示工业遗产文化,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

(3)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承接大学生专业实习、中小学学生职业体验、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4)每年承接职业教育教师、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不少于1次。

(5)围绕行业和企业创新成果、科技前沿,制作并传播高质量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原创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0人。

(2)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五、自然资源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板、专业说明牌、多媒体等。结合本单位自然生态资源特色、季节变化等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2.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80天。

(2)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培养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3)积极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4)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5)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6)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或自媒体宣传平台,结合自然资源特色,制作并传播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产品。

3.人员保障

(1)有专职科普人员,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30人。(2)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六、其他类

1.设施条件

(1)具有科普内容的展教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展教内容具有科普价值,体现出文化、历史、艺术资源禀赋中蕴藏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根据科技文化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

(1)常年对公众开放,每年实际服务公众天数不少于180天。

(2)积极参加各级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科学与文化、历史、艺术等共同的创新智慧,宣传中外历史中杰出科学家,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传承保护意识。

(3)积极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

(4)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活动每年不少4次。

(5)每年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6)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制作科技与文化、艺术、历史等交叉融合的高质量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

(1)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30人。

(2)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